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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3-02 | 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甲企业与某机械厂公司机加工车间(以下简称加工车间)签订了加工一批配件的承揽合同。合同对数量、质量、酬金、交货时间等均作了约定,并在合同中写明,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加工车间如期交货,但经检验,配件有60%不合格,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经协商索赔未果,企业将加工车间诉至法院,要求加工车间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上加盖的是加工车间的内部行政公章,而加工车间是某机械的内部车间,其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且某机械厂未对该车间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律师评析:《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这是与自然人的区别之处);2、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3、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有限财产责任。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其他组织则主要是法人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一般是指合伙、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本案中,加工车间属于某机械厂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合格的签约主体,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或事后的追认。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各种资质证明及授权文书,以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扩展: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实践中,各种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如生产车间、销售部、项目部、代表处、不具独立资格的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层出不穷。对此,因其主体资格适格会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使得合同权利无法得到维护。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出具委托书的主体资格,并不拘泥于企业的名称或表现形式,主要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要求对方提供最新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至工商局进行企业相关信息的查询,或委托律师代理查询,均可有效的获知相关情况。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确认合同主体身份的条款也是有效的风险控制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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