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等五位注册会计师一起制定了公司章程,发起设立鑫全公司。2003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但李静在事后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其它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家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偷梁换柱,张某假冒其它股东签名伪造了另外一份公司章程,该章程内容作了重大更改。李静等股东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备案的章程无效。最后法院支持了李静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它确定了公司的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公司设立中,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是公司章程生效的必要条件。本案中两份章程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全体发起人签字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章程为合法有效的章程,伪造的备案章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