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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问题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3-02 | 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某是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1000万元房屋购买合同,末按约定支付房款。房地产公司诉李所在公司违约,公司辩称:按其内部规定,董事长签署超过200万元金额的合同,须经董事会决议。李未经董事会签署大额合同,属个人行为,该合同对公司无约束力。

律师评析:合同主体为无权处分人或无完全处分权人时的法律风险  当合同的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作为相对人的企业与之签订的合同就存在归于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若企业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权利人不追认,不认可,合同就会归于无效。当合同主体为共有人之一时,其处分权是不完全的,企业与之签订合同,同样面临着不被追认而致所签订合同无效的风险。

如果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要求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如为员工代表时,应要求员工提供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员工个人的身份证明,同进要仔细审查其授权范围及代理期限等。 


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应当承担代表人越权的法律后果。

核实身份、权限、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作为代理人的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应当尽量对合同项目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进行考察,有难度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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